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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统计局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两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和《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统计管理登记项目的方案》(详见附件1、2),现予以公布。

  附件1: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

  附件2: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统计管理登记项目的方案

  

  
南宁市统计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市统计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直接下放下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南宁市统计局。

  (二)接收主体:县(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二)县(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第(二)、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附件2: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统计管理登记项目审批的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市统计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统计管理登记项目”直接下放下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办理。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统计管理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南宁市统计局。

  (二)接收主体:县(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县(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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