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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经信电[2012]33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2年本市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2年本市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沪经信电[2012]3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做好2012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本市夏季电力供需平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实施企业夏季轮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市级工业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夏季轮休工作,认真做好沟通和宣传,切实安排好轮休计划,既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又完成本行业、本地区的轮休任务,保证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安全、有序用电。

  二、列入夏季轮休范围的企业,可于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适当调整工作日,以减少夏季轮休给企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年经济运行目标。要把实施夏季轮休与安排年度检修计划结合起来,尽量将年度检修安排在夏季轮休期间进行。

  三、列入夏季轮休范围的企业,可于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在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须凭“2012年夏季有序用电(轮休)告知书”和员工轮休计划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外)。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企业应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确保其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日工作时间基本符合法定标准。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市级工业开发区和市电力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夏季轮休计划的执行。市电力公司负责对企业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轮休进行抽查。各区县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对企业是否存在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抽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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