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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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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密排查非法开采矿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开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防止死灰复燃。对排查发现证照不齐备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强化对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现场监管。对关停并转、整合重组等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到位。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由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对合法矿山企业,不得以非法定理由责令其停产停工。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下旬至8月下旬)。组织开展集中排查非法爆炸物品和无证矿山、非法矿点,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集中打击整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对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本地涉爆犯罪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参与专项治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开展排查整治,切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重奖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告知信、开展“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爆炸物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检举揭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违法犯罪活动。对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开采团伙、窝点的,要及时予以重奖。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要将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固化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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