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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基一厅[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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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 接待条件。

  

  4.3.1 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 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 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 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 安全措施。

  

  4.4.1 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 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 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 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 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6.2 应指定1名信息联络员,每月向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报送质量教育基地信息稿件。

  

  4.6.3 稿件要保证时效性,要突出质量教育活动的工作动态,重点报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特色做法和每月组织参加质量教育的学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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