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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司[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做好2012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各项就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抓紧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深入挖掘岗位信息,持续开展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充分运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及省校就业网、微博、手机短信等手段,有针对性地为毕业生提供招聘信息和个性化就业指导,努力帮助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

  二、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帮扶,积极为少数民族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强汉语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努力拓展社区、农技、双语教师等基层就业岗位。各高校要把目前尚未就业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指定教师开展“一对一”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心理辅导、岗位推荐和求职补贴等帮助。

  三、加强对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各高校要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院系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的政策培训,帮助他们全面、准确了解国家有关政策。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校级就业工作部门要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四、尽快开展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自查。当前正值毕业生签约的高峰期,各高校要在6月份集中开展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自查,认真审核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材料,采取当面访谈毕业生、电话回访用人单位等方式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就业签约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高校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进行核查,并于7月15日前将本省自查报告报送高校学生司。高校学生司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和高校进行抽查。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毕业生思想教育,切实维护校园稳定。各地各高校要高度关注毕业生就业舆情动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作,重点宣传就业政策和就业先进典型,防止媒体渲染和炒作。要开展切实有效的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积极主动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等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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