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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

  (国税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规范税收管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国务院部署,全面落实好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努力优化纳税服务。要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和解读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规定;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要积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自觉依法纳税。

  三、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认真执行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规定程序,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不能在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随意调整税收定额。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征管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好征收工作。

  四、加强教育管理,不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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