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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
【发文字号】 浙水保学会[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水保学会[2012]2号)


  

  各会员单位: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是学会活动的基础性收支渠道。参照《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

  行政管理机构免收会费,其他根据单位会员的资质、规模及效益状况,按以下标准收取:

  甲级资质单位:5000元以上/年

  乙级资质单位:2000元以上/年

  丙级资质单位:1000元以上/年

  其 他 单 位:1000元以上/年

  2.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

  二、收费办法

  1.单位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

  2.个人会费,由学会委托各单位会员单位代收,与单位会费一并交纳。非单位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由秘书处直接收取;

  3. 交费时间应在当年12月份前,愿意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的,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的会费。

  三、会费的使用

  会费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由学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1.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2.国内外民间学术交往与合作;

  3.表彰奖励活动;

  4.学会主办的期刊、会讯、网站的经费补贴;

  5.学会召开的各种会议;

  6.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的费用,包括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开支,相关兼职人员适量的劳务报酬。

  四、管理与监督

  会费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本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每届届满时,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附则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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