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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2.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一)、(二)款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

  

  2.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3.其他居民: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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