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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12]4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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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高校相关教师到国外学习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提高专业水平。支持法学专业学生赴国外留学深造,开拓学生国际视野。

  

  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到上海法学院校讲学、交流,合理引进国外优质法学课程资源,提升全英语课程建设水平,促进上海高校法学教育改革。

  

  (四)制定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学校标准两个层面。我委研究制定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用标准(见附件)。参与本计划的高校应按照“分类指导、错位竞争、办出特色”的原则,在通用标准的基础上,依托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特点,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学校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上海通用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专家工作组

  

  成立由上海高校知名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上海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制定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指导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和评审

  

  选拔若干所高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申请高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我委遴选并确定参加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高校名单。

  

  (三)检查指导

  

  专家组对试点高校提出的卓越法学教育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对试点高校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

  

  (四)具体落实

  

  试点高校应将卓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作为各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学院(系)负责人组成的卓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本校的卓越法学教育计划。

  

  五、政策支持和保障

  

  (一)支持试点高校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二)支持试点高校开展多层次合作培养,在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培养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三)支持试点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四)支持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参与高校,增加免试直升法学研究生推荐名额。

  

  (五)为试点高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资金保障。部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985工程”和“211工程”的市政府配套经费等投入;市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085工程”专项经费等投入。

  

  附件: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了更好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特制定本标准。

  

  一、上海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务技能,具备宽广的国际视野、较强的实践运用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能适应、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和国际化进程的法律人才。

  

  二、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分类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学校标准两个层面。通用标准是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准要求,也是对学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标准;学校标准是依据通用标准,依托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特点,学校组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学校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上海通用标准。

  

  三、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用标准

  

  1.基础素养

  

  (1)具有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

  

  (2)具有现代社会信息处理和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公共关系处理能力;

  

  (4)掌握一门以上(含一门)外语,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

  

  2.专业素养

  

  (1)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

  

  (2)具备法律实务工作技能;

  

  (3)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

  

  (4)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复杂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3.职业素养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经济、管理等相关学科复合知识结构;

  

  (3)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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