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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46号)精神,现将我省开展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全省林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等。 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全省林业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分配给我省的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3个、劳动模范4名、先进工作者3名。各市可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1个、劳动模范1名、先进工作者1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对象,也可不推荐);省林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共推荐先进工作者1名。在各市和省本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省林业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我省推荐对象。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我省林业和生态建设事业。 2.团结和谐。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责明确,勤政廉政,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3.业绩显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围绕新时期林业的战略目标和要求,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以改革促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现代林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成绩显著。 4.开拓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认真总结林业实践工作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各项工作制度,措施健全,管理规范。 5.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二)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埋头苦干,无私奉献。 3.业绩显著。在造林绿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护林防火、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现代林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领头人。 5.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勤奋工作,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推荐对象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应对本市推荐对象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报全省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上报对象(包括备选对象),产生的推荐对象须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报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国家预审通过后的我省拟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评选推荐要求 1.坚持评选推荐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及有关单位,应对推荐对象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绩贡献,把好事迹先进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把好推荐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推荐工作规范性,把好推荐程序关,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