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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教[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2]36号)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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