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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6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的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等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税监管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的统筹协调,指导保税监管区域开展保税贸易、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工商、口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保税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保税监管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保税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保税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保税监管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保税监管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接受发展改革、外经贸、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根据委托权限负责保税监管区域内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五)协调和支持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外汇管理、工商、税务、港口、民航等有关部门对保税监管区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拓展保税监管区域业务功能;

  

  (六)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内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投资管理权限;

  

  (二)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对外贸易管理等管理权限;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前的初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查处违法用地的相关事项等;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包括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排污收费、总量减排、核发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

  

  (六)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经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需要委托的其他管理权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权限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受委托实施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权限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保税监管区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税监管区域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可以指定专门工作机构配合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保税监管区域的设立、扩区、区位调整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保税监管区域的设立、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保税监管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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