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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教[2012]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7-05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渝财教〔2012〕122号)


  

  各公办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投入保障水平,促进全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方式

  1、补助范围:达标及以上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

  2、补助方式: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学生人数计算补助资金。

  3、高职院校过渡期间举办的中职教育,其中职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按同类中职学校的相关标准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适当兼顾办学层次、专业类型等因素,分类确定。

  1、办学层次:根据国家和我市对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认定,将高职院校划分为示范、骨干院校(含国家级和市级,下同)和一般院校两个层次。

  2、专业类型:根据高职院校的主打专业类型,将高职院校分为理工类和文科类院校。理工类院校是指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医药卫生、轻纺食品、艺术设计、体育传媒等专业为主的学校。文科类院校是指以财经、文化教育、公共事业、旅游、法律等专业为主的学校。

  3、示范、骨干院校和理工类院校的标准适当高于一般院校和文科类院校。具体标准为:(略)

  三、经费保障

  根据隶属关系,市级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由市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保障。区县(自治县)所属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保障。

  四、开支范围

  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统筹用于高等职业院校事业性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办公费、水电气、差旅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培训费等;其他资本性支出,含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修缮、聘用人员经费等。

  五、监督管理

  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等职业院校预算拨款方式,从2013年起,所有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参照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方式编制预算。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财政生均经费拨款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相关管理和使用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禁通过虚假注册学籍信息和隐瞒流失学生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学校财政生均经费拨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监管,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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