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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2]819号
【颁布时间】 2012-07-25
【实施时间】 201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2〕819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做好2012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各项活动,卫生部妇设司下发了《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见附件),现转发你们,落实中提出四点意见如下:

  

  一、加强儿童营养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和范围。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活动主题,结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做好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保护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宣传工作。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与监督。凡是爱婴医院要带头推动母乳喂养,提供母乳喂养比例。

  

  三、认真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母乳喂养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培训,这项工作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机构内自查,自治区、盟市、旗县早考核中要认真抽查。

  

  四、各级助产机构不得在本机构内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奶粉捐赠,已有母乳代用品的要尽快下架。

  

  五、以上要求请各地在“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将活动总结(包括照片、视频、海报、宣传画等)报卫生厅妇幼处。

  

  联 系 人:王义章

  

  联系电话:0471-6611745、6927989(传真)

  

  邮箱:nmgwst_fsc@163.com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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