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规财字[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预结算基本送审资料及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一、送审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

  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文件;5、图纸会审记录(可以是复印件加盖公章);6、工程竣工图纸及电子版;7、工程设计变更、签证;8、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9、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可以是复印件加盖公章);12、施工组织设计;1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14、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15、其它结算资料。

  二、送审资料具体要求:

  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政府抄告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应有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等有关单位的签字、盖单。

  3、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补遗、招标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说明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应整理装订成册。

  4、合同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如下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工程报价单、预算书(或控制价)及其电子版本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投标图纸

  (9)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版本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需有各参加单位会审人员签字。

  6、工程竣工图纸:提供按国家有关规范及南昌市城建档案馆规定整理的竣工图纸,要求有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由于工程规模较小而无监理的工程,竣工图要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7、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分专业按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与竣工图相对应。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每一页要求有统一的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8、工程结算书: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书要有编制说明,并提供电子版结算书,以便做审核对比表。

  9、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和计算依据索引。提供电子版竣工图和相关采用有计量软件工程量计算稿件。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的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加会议各方代表签字。

  12、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应有地质勘察单位及提供水文资料的单位签字及单位盖章确认。

  14、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要求有建设单位盖章及相关单位确认。

  15、其它结算资料: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材料进场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监理合同、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施工日志、非常用标准图集和定额、单价分析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建设单位代缴劳保基金等证明资料。另外,套用93、96年定额的还需要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明确企业性质,以便确定利润取费费率)。

  16、资料送审时应列好资料清单,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的内容、份数和页数,并且对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字。

  17、档案收集服务电话:86692212、82292081、86692173。业主送审报告注明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以上资料均不退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