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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2]5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豫政〔2012〕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和规范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重点,是由城市的地位、作用以及语言文字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通过开展评估促进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认真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推动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迈进。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途径,是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水平,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规范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是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中之重。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将其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中,要在人员、经费、宣传规划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者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

  

  要加大宣传力度。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涉及到每个社会成员,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和采用举办培训班、研讨班、演讲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内容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规范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二、实施步骤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总目标是:2016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三批实施。

  

  第一批:一类城市,指郑州市的城区部分。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批:二类城市,指郑州市以外的省辖市城区部分。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评估。

  

  第三批:三类城市,指县(市)政府所在城镇的城区部分。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评估。

  

  各省辖市市政府要根据评估要求,尽快做出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全省的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条件成熟的市、县(市)政府可以提前申请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三、组织形式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省政府成立河南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的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及具体组织,参评城市按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易于操作的方式实施评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一类城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适当形式公布一类城市评估认定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由省语言文字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及具体组织,按照省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二类城市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

  

  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由各省辖市语言文字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及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省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三类城市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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