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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府办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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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由区公安分局(消防、交警)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集团公司等部门实施。

  4.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点打击和治理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责任部门: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消防、交警、治安)、区工商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实施。

  5.特种设备

  重点打击和治理特种设备无证使用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或无证作业的;非法制造和改造使用土锅炉、土电梯的。

  责任部门:由区质量技监局牵头,会同区安全监管局、区工商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实施。

  6.废品回收

  重点打击和治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点);废品回收加工场所,不符合消防规范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废品回收企业住宿区与作业区存在“三合一”现象的。

  责任部门:由区商务委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消防)、区安全监管局、区工商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实施。

  (三)其他非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将其它可能导致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都要重点打击,依法予以严惩,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该取缔的要依法取缔。

  四、实施步骤

  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区安委办综合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从现在起至6月中下旬):即日起至6月2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行业安全监管领域的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结合日常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请在6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联合整治阶段(6月-7月):6月中下旬,由区安委办组织安监、公安(消防、交警、治安)、建设交通委、工商、质监、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条块结合,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联合打击,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三)重点抽查阶段(8月):8月上旬,区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职能部门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主要督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开展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针对自查、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并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积极探索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同时积极做好迎接市督查组督查和国务院督查组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督查总结阶段(8月底)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于8月30日前,将本部门安全监管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区安委办,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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