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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7
【实施时间】 201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机构、中省直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节约公共采购资金和保证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 “明招暗定 ”的虚假招标,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组织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深入学习。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带头学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 “六五”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培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认真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梳理后,按立法程序报政府法制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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