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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涉及州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非诉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顾问人选并报州政府领导同意后,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担任该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法律顾问室委派的法律顾问拟定的法律文书,应当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审签,必要时报州政府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在办理法律事务中需要向州政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承办的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并署名,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审签同意后,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程序呈报州政府。

  第十七条  以州政府部门为主体实施,最终需要以州财政资金承担责任的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法律事务,实施部门应当拟定处置方案,连同法律事务有关情况事前报告法律顾问室,经法律顾问室审查并报州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法律顾问室对实施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可向法律顾问室提交书面建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州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州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政府应当向法律顾问室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州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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