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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问题。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三)市电力公司要尽力对居民“合表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科学制定合表改造规划,提高抄表到户率,改造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扩大居民电价适用范围。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建设施,包括电梯、水泵、小区照明、门卫、社区活动中心等,用电享受居民电价,但暂时不实行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照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五)取消分时电表安装费用。继续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加快分时电表改造进度,新申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取消每户100元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峰谷分时计量电表安装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消化。 (六)加强居民阶梯电价收入监管。实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方面支出。 (七)加强便民服务。市电力公司要从方便用户的角度,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电费账单,增加电量变化的提醒告知功能,提高抄表工作质量;加强人员培训,加快系统改造升级;完善和提高电力抢修、服务响应速度;加大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力度,加强用户用电情况分析等。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2012年7-12月用电量按照第一档户均1560度(含)(260*6)、第二档户均2400度(含)(400*6)、第三档户均2400度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从2013年起,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新装居民用户和合表改造完成后的居民用户,从新装或改造完成的次月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阶梯电量按照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基数总和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附表: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分时用户)
注:一、峰谷时段划分,6时-22时为峰时段,22时-次日6时为谷时段。 二、1、由于技术原因,2012年10月份之前,居民阶梯电价分别按照第二档、第三档0.05元和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照峰、谷不同的加价水平执行。 2、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未分时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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