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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问题。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三)市电力公司要尽力对居民“合表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科学制定合表改造规划,提高抄表到户率,改造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扩大居民电价适用范围。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建设施,包括电梯、水泵、小区照明、门卫、社区活动中心等,用电享受居民电价,但暂时不实行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照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五)取消分时电表安装费用。继续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加快分时电表改造进度,新申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取消每户100元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峰谷分时计量电表安装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消化。

  

  (六)加强居民阶梯电价收入监管。实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方面支出。

  

  (七)加强便民服务。市电力公司要从方便用户的角度,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电费账单,增加电量变化的提醒告知功能,提高抄表工作质量;加强人员培训,加快系统改造升级;完善和提高电力抢修、服务响应速度;加大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力度,加强用户用电情况分析等。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2012年7-12月用电量按照第一档户均1560度(含)(260*6)、第二档户均2400度(含)(400*6)、第三档户均2400度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从2013年起,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新装居民用户和合表改造完成后的居民用户,从新装或改造完成的次月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阶梯电量按照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基数总和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附表: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分时用户)

  

  
用户分类分档电量水平(度/户·年)时段电价水平(元/度)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0-3120(含)峰时段0.617
谷时段0.307
第二档3120-4800(含)峰时段0.677
谷时段0.337
第三档4800以上峰时段0.977
谷时段0.487


  

  注:一、峰谷时段划分,6时-22时为峰时段,22时-次日6时为谷时段。

  

  二、1、由于技术原因,2012年10月份之前,居民阶梯电价分别按照第二档、第三档0.05元和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照峰、谷不同的加价水平执行。

  

  2、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未分时用户)

  

  
用户分类分档电量水平(度/户·年)电价水平(元/度)
不满1千伏10千伏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0-3120(含)0.617 
第二档3120-4800(含)0.667 
第三档4800以上0.917 
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居民公建设施等)0.64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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