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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办字[2012]109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2012年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2012年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2〕10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9〕79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吉林省2012年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重点

  

  此次资助的范围按照《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掌握。资助重点是:

  

  (一)列入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汽车、轨道客车、石化、制药、农业深加工等行业和领域的重大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研发,已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开发项目;

  

  (二)利用独有的发明成果或创新技术,开发出全国、全省名牌产品或全国本行业龙头产品,具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开发前景广阔的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

  

  (三)引进的发明成果或高端技术,具有突出特色和发展潜力,能够推动全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二、资助原则和资助额度

  

  (一)资助原则

  

  1、注重科研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实效的原则;

  

  2、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3、突出重点与适当兼顾层面的原则;

  

  4、重大攻关项目与高端人才相结合的原则;

  

  5、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6、国有单位与民营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

  

  (二)资助额度

  

  1、对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重大工程攻关项目,已取得重大成果和突破,并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端人才,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对承担全省支柱产业和领域的重点项目研发,已经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根据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程度,资助金额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或引进联合研发的项目,为县域经济发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资助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

  

  3、对研究周期长、规模大、具有广阔开发前景、对全国或全省有极大影响的项目,经过专家论证后,可连续2至3年给予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必须由人才所在单位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和《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情况一览表》。《申请书》和《一览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表格制式不得更改)。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资助报告,说明申请的理由、条件、资金额度和用途、必要程度和预期效果。

  

  (三)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受资助人才的层次、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技术水平证明,主要专业经历证明,各类获奖证明,以及在本领域内权威程度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四)申请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资助项目的认定证书或获奖证书,以及有关认定资料,项目先进性和可行性鉴定报告,说明项目开发、转化进展程度,受资助者在承担项目攻关或课题研究中发挥作用情况等材料。

  

  (五)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申请资助项目实施转化后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材料。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项目和人才,须提供研究成果所处地位、先进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资助材料必须打印,按照上述五个方面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并注明页码,一式一份。《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情况一览表》单独上报,一式二份(附电子光盘)。

  

  (七)省直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中直单位的直接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八)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县(市、区)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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