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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2]4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要同突发事件上报单位和应急处置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最新动态,督促各单位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及时将上级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的指示、批示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做好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位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要迅速责成信息上报单位补充核实,限时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的信息报告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达事发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与上级政府的信息联络通道,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动态信息。

  

第五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格式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资料。为便于信息标准化处理,文字资料要使用word文档电子版通过“黑龙江省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报告。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文本信息主要采用word文档“xxx值班信息”的格式上报。刊头由信息报告单位简称加“值班信息”组成,如“哈尔滨市值班信息”、“省公安厅值班信息”等;期号按年度编流水号,统一写为“第×期”;“报告单位”统一填写政府办公室(厅)或部门办公室;“报告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页面版式统一用a4纸;标题上方,编辑、签发人上方各设一条红色间隔线(具体格式附后)。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内容要真实,要素要完整,重点要突出,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格式要规范。

  

第六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二条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第七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问责


  第二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及信息报告质量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对在1年内发生1次瞒报、漏报或1次迟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2次迟报较大以下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取消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信息报告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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