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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12]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12]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的最主要手段。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年查体人次和服务质量等都走在了全省前列。但在我市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无资质的单位或机构非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一些用人单位法制观念不强,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促进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水平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市职业病防治院等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省卫生厅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要加强内涵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等各项规章制度,专业设备、专业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需要,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发现可疑职业病人,要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按规定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用人单位要选择、委托市内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主动向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需的有关资料,认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上报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数据;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损害人员,到有诊断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诊断,并依法落实好疑似职业病人的相关待遇,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工作扎实有效。要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个人资质等。要严肃查处无资质或借用资质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市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在我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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