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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2]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接上页]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2)单位受到通报批评。

  (3)发生过重大教学、安全事故,出现严重罢课、怠工和其他严重影响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报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导向性。各市(州)、单位推荐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时,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单位的特点,力争做到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导向性。

  1.坚持向教育一线教师倾斜。中小学校优秀教师推荐人选应以教育一线专任教师为主,承担一门主要学科教学工作任务的学校领导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参加评选,但上报人数不得超过本市州推荐总人数的10%。高等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参加评选,应完成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2.坚持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各市州推荐的优秀教师人选中,农村学校(县镇以下,不含县镇,下同)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各市州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至少有1所农村学校。

  3.兼顾推荐人选的代表性。各市州推荐优秀教师人选中,必须有民办学校教师、幼儿园教师(或保育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9+3”学校较集中的市(州),应注重推荐“9+3”学校的教师。实施“特岗计划”的市州应注重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在聘或留任特岗教师。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优秀教师推荐人选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参评中小学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和提高培训证书。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所有优秀个人推荐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生部门意见(附件5)。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地各单位在2012年7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内容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推荐结果、公示等情况),《四川省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附件3),《四川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四川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后要附《征求意见表》(附件6)。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推荐材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请各市(州)一并推荐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附详实的先进事迹材料,省上将在今年教师节前后宣传报道优秀教师先进事迹。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颁发“四川省优秀教师”、“四川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证书和“四川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奖牌。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成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推荐,务求做到高质量、高效率、严要求,切实做到好中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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