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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研讨会、专题辅导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条例》。青海经济信息网、青海招标投标网和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要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大中型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三是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通过各种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积极营造我省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各方认真学习《条例》和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推动全省招投标活动科学发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联合进行检查或者组织开展部门检查,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剖析,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完善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制度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条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是凡涉及到招投标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二是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四是于2012年6月30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