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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9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就要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表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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