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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50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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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2012年6月开始,至2012年11月结束。

  

  (一)调查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各实施单位根据市水务局下发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要求、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等,分解落实责任。同时,对确定的工作内容所涉及区域开展排摸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涉嫌违反水资源管理秩序的建立档案资料。

  

  (二)复查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对2011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有整改要求的项目和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查,对拒不整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整改措施和案件各项处理执行到位。

  

  (三)重点查处阶段(8月1日—9月30日)

  

  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水资源许可管理项目的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予以查处,并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制改正。对情节较重的、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跟踪监督其整改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当事人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指导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跟踪监督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梳理检查名单,对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检查,了解整改进度,督促其尽快落实,争取将整改完成在活动周期内,巩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果。同时,各实施单位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完成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对专项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取得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自查总结,并填写《2012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2),于2012年10月20日前报局政策法规处。

  

  (五)抽查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水资源处在各实施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工作,并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送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各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责任。各相关区县水务局(建委)要加强对区域内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活动任务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落实整改。积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督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要加强对当事人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将检查活动的效果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情水情,提高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要通过集中宣传、曝光、举报等形式为水资源执法检查造势,适时对检查活动的成果和典型案例进行报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来电、来信、来访举报各类涉水违法行为,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此次检查活动中,各单位、各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活动,发挥优势互补和执法合力作用,联手保护城市水资源管理秩序。并在工作中探索建立健全联合巡查、联合调查、联合整治、市区联动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执法机制。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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