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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2]63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接上页]


  胡润召卫生厅食卫局局长

  

  王文瑞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杜宝彪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刘  俊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主任

  

  付鱼鹰内蒙古第四医院副院长

  

  孟  和内蒙古健康教育所所长

  

  乌  兰内蒙古国外贷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朝克内蒙古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主任

  

  李玉成内蒙古医学杂志社社长

  

  刘  昀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

  

  王成亮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

  

  负责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和自治区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四、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监督组

  

  组长:巴特尔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

  

  成员:韩红阳卫生厅纪检组

  

  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有关要求

  

  各项目推进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时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定期研究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对于尚未立项的项目,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论证、申请等前期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有效推进项目顺利实施。请各项目推进组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及时将联络员名单、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内蒙古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肿瘤医院)要成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的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集体研究决策基建事项,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认真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建设行为,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相关项目推进组的联络工作,并及时将联络员名单、电话报相关项目推进组。

  

  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建设项目涉及的整合搬迁单位,要按照公共卫生大厦项目推进组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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