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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津统[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津统〔2012〕25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科技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统计网报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市科技研发发展状况。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市5000余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内开展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统计执法这一有效途径,检验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检验科技统计各环节工作实施情况;检验各级机构及报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验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对科技统计制度的掌握情况。

  

  实施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对科技统计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高科技统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科技统计报表渠道;有利于完善科技统计制度,特别是在“一套表”模式下的科技统计制度。

  

  二、组织领导

  

  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在市统计局主管局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市统计局社会科技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大队配合。各区县统计局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成专门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完成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任务。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全市和各区县统计局、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具体任务。

  

  三、检查对象

  

  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论是否已经报送2011年科技统计年报表),共涉及5000余家。

  

  四、时间安排

  

  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全市工作部署由市统计局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和系统的二级工作部署于2012年7月15前完成。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上报。该阶段工作由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并于2012年7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组织抽查验收并上报抽查结果及相关总结材料。该阶段工作应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市统计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五阶段:总结评估。该阶段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任务

  

  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将以2011年科技统计年报数据质量、工作质量、依法统计三方面内容为核心,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人单位工作任务。各法人单位以科技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按“天津市统计局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问卷(企业填报)”规定的项目,对2011年科技统计年报工作进行梳理和自查自检,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自检中存在差错等问题的情况说明连同“天津市统计局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问卷(企业填报)”一并报相应的区县统计局或主管部门。

  

  (二)区县统计局与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各区县统计局和各主管部门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所辖法人单位进行自查自检,同时应按照“天津市统计局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问卷(区县统计局、主管部门填报)”规定的项目对自身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在各单位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各区县统计局和各主管部门按照“所辖100家单位及以下的,不少于3家;100家单位以上的不少于5家”的规模进行抽检,并将本区县本系统的组织实施情况、所辖法人单位及自身自查自检的总体情况、抽检情况、差错情况、科技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总结报告,连同所有自查自检的原始问卷按规定时间反馈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三)市统计局工作任务。负责全市科技统计专项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实施,并在各区县统计局和各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进行抽检工作完成后,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结果进行最终抽检,形成全面总结报告。全市总结报告将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对待。由于科技统计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广、时间紧,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各法人单位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将科技统计专项执法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搞好自查自检,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统计局和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各级机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切实组织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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