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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粮食局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粮食局关于转发邯安办传[2012]21号和省粮食局冀粮展字[2012]36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工作的通知》(邯安办传[2012]21号)和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粮展字[2012]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提出的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预案,一旦出现险情,要确保抢险队伍拉得出,用得上,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

  二、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对气象等信息的搜集和监测,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做到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理,迅速上报,确保汛期工作万无一失。

  三、备足防汛物资器材。防汛物资是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防汛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备应急之需。

  四、要加强对汛期粮食保管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特别是对旧仓、钢板仓、简易仓和危房的巡视检查,确保雨前、雨中、雨后检查制度的落实。在做好防雨的同时,做好雷电、冰雹、大风等极端天气的应对工作。处于地势较低的库站,要及早做好准备,视情况安排转库工作。

  五、组织汛前隐患排查。对有要可能造成危害的隐患逐一排查,立即整治,重点是防漏雨、防水墙、排水沟、电气线路、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

  市局将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通报结果。

  各县(市、区)粮食局、直属各单位请将省局后附的防汛组织机构及值班电话、防汛物资准备情况统计表、低洼库点粮食库存及转移情况统计表,于6月25日前报市局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附件:1.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工作的通知》(邯安办传[2012]21号)(略)

  2.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粮展字[2012]36号)(略)

  

  
邯郸市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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