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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执法[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1.安全生产许可持证情况(仅限市安全监管局,年报);

  

  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月报、年报)。

  

  上述报表具体表式详见《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执法〔2012〕14号)。

  

  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2.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3.执法计划执行情况及内容分析;

  

  4.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存在的不足;

  

  5.下一步工作建议。

  

  同时,市安全监管局每月5个工作日前,应当制作上月度安全生产业务统计月报,对全市安监系统业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安全生产业务统计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4.应急值守情况;

  

  5.信访举报情况;

  

  6.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7.月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一)备案制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年度执法计划,应当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其中,区县安全监管局报批的执法计划同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的,可视为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本季度末月15日前编制完成下季度执法计划。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完成下季度执法计划后,应当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年度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案。

  

  (二)定期报告制度

  

  1.月度执法计划报送。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下月执法计划。区县安全监管局应于每月3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下月执法计划。

  

  2.行政执法月度统计报表报送。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上月度基础报表。

  

  3.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区县安全监管??应于每季度(年度)首月5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上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年度)首月6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上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应当一并总结季度(年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三)检查通报制度

  

  1.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度对区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统计分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反馈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2.行政执法统计分析通报。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每季度(年度)向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并提出下阶段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联系制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渠道。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培训指导。

  

  (五)其他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制作执法计划及统计分析档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及统计分析工作的执行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内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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