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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食药监[2012]11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116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还规定: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2012年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明确答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体检,应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复函的有关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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