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2]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机关事业单位:

  

  《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是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以及财政支出管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时发放的重要措施。为缓解新增人员增人增资审批周期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工资报酬的矛盾,保证新录用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录用人员工资发放程序

  (一)新录用人员凭录取(分配)文件或报到通知书,到干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报到。

  (二)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新录用人员报到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工资介绍手续。

  (三)新录用人员报到上岗的当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工资介绍手续,按月预发基本工资。在当月15日以前报到上岗的按全月起薪,在当月16日以后报到上岗的按半个月起薪。

  (四)各县(市)干部管理部门协同用人单位,及时核准新录用人员到岗情况,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送增人增资审批材料。

  (五)自治区正式下达增人增资批复后,各县(市)人社部门、各用人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增人增资批复手续,并及时落实新录用人员预发工资不足部分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条  使用5%人才储备编制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第一条办法及时预发工资,在正式入编前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统一招聘的中小学特岗教师在三年基层服务期间,由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对于特岗教师社保、探亲、婚育、冬季取暖费等上级财政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月补足发放,保障特岗教师与公办教师同校同待遇;三年服务期满后,在财政统发工资未批复之前,特岗教师工资由同级财政预发。

  

  第三条  以其他方式进入喀什地区财政统发工资的新增人员,同级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人增资批复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社、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新增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杜绝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对于不及时协调解决新增人员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公职人员身份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对骗取财政统发工资、减人后“吃空饷”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对涉案单位、个人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第六条  要加强对工资基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推行工资基金管理、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统发工资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