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与上年度可比的要量化工作目标),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2012年6月25日前将方案和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政府食安办。

  

  (二)第二阶段:治理整顿阶段(2012年7月1日-11月15日)。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进度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责任,全面开展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增加抽检频次,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认真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达标创优标准,积极推进服务创优工作。

  

  3.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前要向省政府食安办书面报送一次。省政府食安办编发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4.省政府食安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积极做好信息通报和宣传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6日-11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整顿阶段工作,省政府食安办将通过组织综合抽检、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四)第四阶段:达标创优阶段(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15日)。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各项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开展达标创优活动。

  

  2.对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经省、市级食安办审核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分类授予河南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达标单位(场、站、企业、店、市场)称号,由省级主管部门分类授予河南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示范单位(场、站、企业、店、市场)称号。

  

  3.结合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加强对主要农业产业化集聚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的服务、指导和帮助,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重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达标创优工作。对食品安全成效显著、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产业集聚区,由省政府食安办会同省农业厅和有关部门,授予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示范产业集聚区称号。

  

  4.开展放心食品大家行活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和媒体走进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举措,了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成效,提高社会食品安全信任度,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总结表彰活动。

  

  五、工作机构

  

  由省政府食安办牵头,成立省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综合抽检和考核评价,推进联合执法和达标创优工作。办公室下设放心奶工程、放心肉工程、放心菜工程、放心豆制品工程和综合协调五个协调工作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组成员由相关责任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省政府食安办人员组成。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强化领导责任和工作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纠正重发证、轻监管问题,以及职责范围内不发证、不监管的不作为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抓好综合协调。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各协调工作组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