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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性住房的用途调整,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五、房地产登记

  

  批准用途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用途调整后的保障性住房种类和产权人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和楼盘表“房屋标志”的标注。

  

  六、其他

  

  未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用途调整的,可依原程序重新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及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对擅自变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围的,市、区(县)监察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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