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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性住房的用途调整,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五、房地产登记 批准用途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用途调整后的保障性住房种类和产权人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和楼盘表“房屋标志”的标注。 六、其他 未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用途调整的,可依原程序重新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及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对擅自变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围的,市、区(县)监察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