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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监督可藉宪报公告─ (a)就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修订附表1; (b)修订附表2或3。 (1996年制定) 第478W章 第5A条作出决定的权力 监督具有权力作出书面决定,指明某人或属某个类别的人如要取得以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身分在油船、滚装客船或监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服务的资格便须达至的合格标准及须符合的条件。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478W章 第6条雇主及船长的罪行 (1)雇主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船长违反第4(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6年制定) 第478W章 第7条欺诈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 (1)任何人就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第5(1)条但书所订的替代证书或第5(3)条所订的补发证书的申请或发出─ (a)作出欺诈行为;或 (b)提供虚假资料,并且明知所作或所提供的是失实的,或不相信所作或所提供的是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凡任何人被裁定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1)款所订罪行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串谋诈骗,监督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吊销期可为任何期间)该人所持的任何该等文件。 (1999年第45号第11条) (1996年制定) 第478W章 第8条保留条文 (1)根据已废除的规例发出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例发出,而本规例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2)就本条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Navigational Watch Ratings) Regulations》(第281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第478W章 附表1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 〔第5(1)及(6)条〕 1.普通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符合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资格─ (a)年满17岁;及 (b)身为注册海员,或已获监督发给书面豁免证而无须注册。该豁免证的发给可受监督就该普通船员现时的资格而定下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 2.普通船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方可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a)已完成不少于6个月在甲板部的海上服务,并已接受获监督认可的足够训练,以培养─ (i)对消防、急救、个人求生技能、人身安全及避免危害健康情况的基本原理的认识; (ii)操舵和遵从舵令操舵的能力,并以磁罗经和电罗经执行上述职责的足够知识; (iii)用视力和听力保持适当瞭望,并以度数及点数报告灯号或其他物标或声号的大约方位的能力; (iv)对自动驾驶仪和人手操舵的相互更换使用的熟识; (v)对船只内部通讯和警报系统的认识; (vi)对烟火求救信号的认识; (vii)对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应急职责的认识; (viii)对配合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职责的航海术语及其涵义的认识;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ix)对基本环境保护程序的认识;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x)对星应急无线电定位信标及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的认识,对避免虚假遇险警报的认识,以及对在意外传送遇险讯号后所须采取的行动的认识;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xi)对值班的解除、维持及交接程序以及维持安全值班所需的资料的认识;及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b)就与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职责有关的事项而言,他须令监督信纳他有能力明白和执行用英语发出的命令并有能力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思。 3.(a)如普通船员在获监督认可的学校或学院成功完成训练课程并经考试取得海员资格,并且已完成2个月在甲板部从事尤其与导航值班职责有关连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4个月服务。 (b)如普通船员参加了(a)段所述的训练课程而未能通过考试以取得海员资格,但他却已完成4个月在甲板部从事尤其与导航值班职责有关连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2个月服务。 (c)如普通船员持有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5条发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i)凡该普通船员已完成3个月完全在甲板部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3个月服务; (ii)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可以是以全能职务身分执行的混合服务,即部分服务在甲板部,部分服务在轮机部;及 (iii)该普通船员只须就第2(a)(ii)、(iii)、(iv)、(v)、(vi)、(vii)及(viii)条所指明的事项接受训练。 4.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申请人须出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