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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2]15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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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暴雨、冰雪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指导地质灾害评价预报,与涉灾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地震灾害发生时,联合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四)农牧部门责任。适时启动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雾霾、草原火灾等预警信息后,实施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联合财政、林业、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草原防火、救灾补助资金申请、有害生物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生物疫情防疫、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五)林业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林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干旱、大风、雷电、高温、干热风、森林火灾等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联合财政、卫生等部门做好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申请、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

  

  (六)卫生部门责任。适时启动疫情疫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疫病、疾病传播蔓延等灾区防疫工作,配合新闻媒体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联合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疫情疫病防治经费申请、疫情疫病防控物资的调度运输、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

  

  (七)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责任。适时启动各类灾害应急救助响应;迅速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涉灾单位报送灾情信息;联合财政部门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八)工信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民爆行业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民爆物品的自然灾害隐患或灾害发生时,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

  

  (九)其他部门责任。发展改革、公安、建设、科技、水利、环保、商务、广电、测绘、通信、安监等部门要根据灾情类别和响应等级,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调联动工作。

  

  三、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对于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的应急处置,所有涉灾部门要按各专项应急预案、协调联动责任体系赋予的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责任,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气象部门责任。灾害发生后,及时跟踪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发展动态,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协助民政、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修复灾区受损气象设施。

  

  (二)地震部门责任。向灾区派出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测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作出快速评估。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对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农牧部门责任。负责落实农牧业抗灾救灾措施,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病虫鼠害统防统治、生产恢复自救,协助林业、消防等部门开展草原火灾扑救等工作;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农牧业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林业部门责任。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组织林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重大灾害后的林业生产恢复;组织协调消防、公安等部门扑救林业火灾,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六)卫生部门责任。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联合检验检疫、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疫情疫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社会资金物资捐赠工作;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完成灾害损失评估上报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八)其他部门责任。发展改革、公安、建设、科技、水利、环保、商务、广电、测绘、通信、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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