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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2]10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费〔2012〕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人社函〔2012〕26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费〔2007〕33号)执行以来,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鉴此,同意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市级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8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再次鉴定,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5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三、鉴于省编办批复(皖编办〔2011〕313号)你厅成立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因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工作由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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