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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申报企业性质、控股企业股权比例资料;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申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审核。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民营企业申报,组织区、县级市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征集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申报期内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市经贸委征求市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意见,确认申报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制作材料,由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集中受理。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初审并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承诺函;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期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有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提供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企业及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获得的国家级荣誉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期和申报期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是否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汇总各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推荐奖励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各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研究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计划。此项工作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九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企业在“广州经贸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有提出异议的,如经调查核实成立,则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公示结束后,市经贸委、财政局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奖励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和拨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经贸委开展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金奖励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审计、财政和经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经调查属实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并取消其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