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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8V章 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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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修订附表2。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第5A条作出决定的权力
  
  监督具有权力作出书面决定,指明某人或属某个类别的人如要取得以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身分在油船、滚装客船或监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服务的资格便须达至的合格标准及须符合的条件。
  
  (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第478V章 第6条雇主、船长及轮机长的罪行
  
  (1)雇主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船长或轮机长违反第4(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第7条欺诈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
  
  (1)任何人就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第5(1)条但书所订的替代证书或第5(2)条所订的补发证书的申请或发出─
  
  (a)作出欺诈行为;或
  
  (b)提供虚假资料,并且明知所作或所提供的是失实的,或不相信所作或所提供的是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凡任何人被裁定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1)款所订罪行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串谋诈骗,监督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吊销期可为任何期间)该人所持的任何该等文件。 (1999年第45号第10条)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第8条保留条文
  
  (1)根据已废除的规例第5条发出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例第5条发出的,而本规例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2)就本条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Engine Room Watch Ratings) Regulations》(第281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附表1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
  
  〔第5(1)及(5)条〕
  
  1.普通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符合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资格─
  
  (a)年满17岁;及
  
  (b)身为注册海员,或已获监督发给书面豁免证而无须注册。该豁免证的发给可受监督就该普通船员现时的资格而定下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
  
  2.普通船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方可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a)已完成不少于6个月在机房部的海上服务;及
  
  (b)已接受获监督认可的以下方面的训练─
  
  (i)消防、急救、个人求生技能、避免危害健康情况及人身安全的基本原理;
  
  (ii)机房值班程序,而有关程序的训练足以令普通船员在负责值班工作的轮机师的一般指导下,能以安全方式执行合乎其职责的日常值班工作;
  
  (iii)与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实务;
  
  (iv)在机舱内所使用的技术词汇及一切有关的机器和设备的名称;
  
  (v)基本环境保护程序;
  
  (vi)船只内部通讯系统的使用;
  
  (vii)从船只机舱逃生的路径的使用;
  
  (viii)机房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辨别不同的警报,特别是灭火气体警报; (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ix)船只机舱内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 (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x)锅炉的安全操作;及 (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xi)对应急职责的认识。 (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此外,就与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职责有关的事项而言,该普通船员须令监督信纳他有能力明白和执行用英语发出的命令并有能力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思。
  
  3.如普通船员持有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法律附例)第5条发出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a)凡该普通船员已完成3个月完全在机房部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3个月服务;
  
  (b)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可以是以全能职务身分执行的混合服务,即部分服务在甲板部,部分服务在机房部;及
  
  (c)该普通船员只须就第2(b)(ii)、(iii)、(iv)、(v)、(vi)、(vii)、(viii)及(ix)条所指明的事项接受训练。
  
  4.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申请人须出示根据《商船(海员)(体格检验)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有效健康证明书或其他证据,以令监督满意该普通船员的健康及视力状况。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附表2格式
  
  〔第5(1)及(5)条〕
  
  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香港
  
  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香港徽章证书编号..............................
  
  全名
  
  中文
  
  英文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相片
  
  雇用登记簿编号/
  
  服务纪录簿编号/
  
  辞职证书编号*
  
  兹证明上述人士已按照《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附表1的条文妥善符合资格,以执行组成机房值班(*包括锅炉值班)一部分的普通船员的职责。
  
  ..............................................................海员事务监督
  
  ( 代行)
  
  ........................................................
  
  证书持有人签署
  
  〔海管处日期印章〕
  
  *将不适用者删去。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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