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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管规范修[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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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按以下分工进行采集认定与告知:

  1、基本信息由企业、项目经理按规定自行填报,对真实性负责,相关区(县)房管部门在资质评定、安全监督等环节进行采集,市安监所对信息进行复核。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拆除企业、项目经理应提供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根据认定标准的基本内容,涉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的具体奖项,应由相关行业协会事先向市安监所提出纳入认定标准的申请。

  3、拆除企业、项目经理不良行为信息由区(县)及以上拆除行政管理部门与拆除管理有关的政府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违规决定及《拆除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认定,并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在录入前告知当事人,以“谁认定、谁记录”的方式进行采集。

  (二)录入

  区(县)及以上拆除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后送达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以“谁认定、谁记录”的方式录入拆除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拆除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认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也应予以记分认定;项目经理因不良行为被认定的,其所属企业有过错的,也应分别予以记分认定。

  (三)基本信息变更

  拆除企业、项目经理发现申报的基本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修改后的信息,由区房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安监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相关信用信息。

  (四)告知和申诉

  市安监所建立统一的告知和申诉机制。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作认可。市安监所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有错误的,由认定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对已认定并录入的拆除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安监所提出申诉,市安监所在收到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诉人,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拆除企业及和项目经理被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

  六、信用信息的使用

  各部门在下列工作中,应根据需要使用拆除企业或项目经理信用信息:

  (一)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拆除企业考核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中;

  (三)社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拆除企业管理和项目经理的管理。

  信用信息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工作的需要;使用的信息以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七、信用信息管理

  (一)发布

  信用信息由市安监所统一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发布。信用信息发布应遵循拆除企业或个人隐私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查询

  拆除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通过拆除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系统查询本企业或本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和项目招标前应向市安监所申请查询拆除企业的信用信息或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

  (三)公布、保存期限

  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为1年至3年,其中:企业承接的项目发生重伤、死亡责任事故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企业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违规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相关条例、规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信息认定部门在信息认定录入时给予明确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时限计算均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至公布结束之日止。

  八、工作纪律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认定、发布不实信用信息,侵害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2、故意认定、发布企业或个人虚假信用信息的;

  3、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未经被征信人同意发布的;

  4、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非本部门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信息的;

  5、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6、未按规定及时认定和发布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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