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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外商投资的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按照(济行审发〔2012〕8号)《 关于外商投资餐饮企业设立前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三、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一)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部门,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并将部门网站上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二)市级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牵头部门协调不成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县(市)区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国家安全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