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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等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保制度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1.将县中医医院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保补偿范围。

  3.制定降低中医药服务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鼓励应用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技术等政策,引导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筹的地区,制定应用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的鼓励政策。

  (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的政策,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

  积极开展对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标准规范。

  (八)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对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作为重要指标。

  (九)鼓励开展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和加工。

  二、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

  (十)县中医医院基本条件。

  1.床位数达到二级中医医院要求;服务人口大于80万的地区,床位数可以按照三级中医医院设置。

  2.二级中医医院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三级中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4个以上。

  3.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规范,符合《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

  4.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积极配置中医诊疗设备。

  5.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点。

  6.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7.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十一)县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基本条件。

  1.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

  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十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基本条件。

  1.全县乡镇卫生院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

  2.90%以上乡镇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并集中设置,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3.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置针灸器具、火罐、刮痧板等基本设备和诊断类、针疗类、灸疗类、中药熏洗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热疗类、康复类等其他中医诊疗设备。

  4.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等,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提供煎药服务。

  (十三)村卫生室中医药基本条件。

  1.配备针灸器具、火罐、刮痧板以及电针治疗仪、tdp神灯、中频治疗仪、热敷装置等中医诊疗设备。

  2.40%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其它村卫生室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

  (十四)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县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安排专人负责对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技术业务指导,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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