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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12〕79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2年4月25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一)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 1.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控股”,现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dkv deutsche krankenversicherung ag(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kv”); 3.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控股”); 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 5.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注:1.dkv的出资按缴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相当于人民币190,000,000元。 2.2011年12月27日,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全部1亿股股份转让给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保健康发〔2012〕17号)。 (二)公司股东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为: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 2.dkv deutsche krankenversicherung ag(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kv”); 3.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控”); 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 5.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 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如下:
注:1.经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人保集团认购公司股份646,064,392股;经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人保集团认购公司股份324,324,324股。 2.dkv的出资缴付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相当于人民币壹亿玖千万元(rmb¥190,000,000)。 3.2011年12月27日,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1亿股股份(人保健康发〔2012〕17号)。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