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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并我局经调查核实,有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及公共租赁住房租户,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将保障性住房转租牟利等违法行为,对此,我局已对违规业主或租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市政府为我市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也有严格的使用和退出管理规定。我市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希望各位业主和租户认真学习和遵守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居环境,共同营建和谐社区,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对保障性住房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

  

  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3207144。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3213887。

  

  福田区住建局,电话:82918949

  

  罗湖区住建局,电话:25666037

  

  南山区住建局,电话:26493866

  

  盐田区住建局,电话:25030075

  

  宝安区住宅局,电话:27753157

  

  龙岗区住建局,电话:28589932

  

  光明新区城建局,电话:88211947

  

  坪山新区城建局,电话:84622784。

  

  特此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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