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2号)对进境报检/申报时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申请人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另一份交调查机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登记表》及所需单证是否完整后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对确属需实施出口退运追溯调查的,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施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
业务咨询电话:58619078、58619113
特此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
拟流向调查检验检疫机构:
受理登记检验检疫机构: 受理人:
日 期: 年月日
(以上信息由受理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填写)
进口报检号
| | 报检(申报)单位
| | 货物名称
| | h.s.编码
| | 退货国别(地区)
| | 到港日期
| | 退货货值(美元)
| | 退货数/重量
| | 退货收货人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退货收货人
| 本市 外省市
| 所在区(本市填写)
| | 出口退货商品出口时的信息
| 出口是否法检
| 是 否
| 出口口岸
| | 出口日期
| | 出口报检号(法检)
|
| 出口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法检)
|
| 出口生产企业
| | 出口生产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 出口生产企业类别
| 一类二类
三类四类
| 生产企业所在地
| 省 市
区/县
| 产品大类(请在相关栏目中打“√”)
| 机电
| 轻工
| 纺织品
| 化矿
| 金属材料
| 木制品
| 其他
| 出口货物退货原因类别(请在相关栏目中打“√”,并具体说明原因)
| 质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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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康、安全、卫生、环保不符合要求
| 贸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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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修期内正常维修
| 运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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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运输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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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符合标准、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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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贸易、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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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运输中受潮、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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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数重量、规格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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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客户需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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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输往国家或地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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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包装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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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无理由协议造成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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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遭遇贸易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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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贸易性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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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已使用产品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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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累积、库存产品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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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其他情况:
| 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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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递交本表时请提供出口退运货物出口时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相关单证,出口法检商品请提供出口时的通关单复印件。
2、出口退运货物涉及多家生产企业的请分单填报登记。
兹声明以上申报信息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公章) 报检/申报单位(公章)
报 检 员(签字/章):申/报检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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