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7-30
【实施时间】 201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30日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制定本任务分解方案。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着力推进规划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努力缓解结构性、布局性问题。切实严格项目环评,加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距离保障,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二)不断强化环评管理,完善集批、管、验于一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全程监管体系,依法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失职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同时”环境监理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一)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河北省环境监察办法》,提升环境监察效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性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严肃查处重点污染源超标问题。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严格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四)省、市、县三级全面开通12369环保热线。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开展环境保护廉政执法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三、防范环境隐患和风险

  

  (一)健全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推进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涉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开展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海洋、江河湖泊沿岸的化工企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安全监管局。

  

  (五)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