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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接上页]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附件:

  
编号(no):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custodian bank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is)

  


  致:

  to: 

  

  申请人: 

  applicant:

  

  重要声明:本申请人董事会保证本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cknowledgement: the applicant’s board of directors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hat this application contains no false representations, misleading statements or material omissions,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contents.

  (说明:除非另有标明,请用中文填写本表。)

  (note:please fill out this application in chines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托管人名称

name of the applicant

中文:

english:

在境内持续经营时间

continual operations in p.r. china

 

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paid-in capital in the latest accounting year

 

境内注册地址

domicile in p.r.c.

 

境内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no. of financial business license in p.r.c.

 

境内经核准的业务范围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in p.r.c.

 

是否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availability of sufficient professionals eligible for custody business

 

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如有,请说明。

material breach of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in the recent three years. if yes, please specify.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name and contact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his/he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in english if necessary)

 

上栏人员签名

signature of the aforesaid senior management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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