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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7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7月27日

  


  附件: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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