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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0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6月20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3号)同时废止。

  

  
2012年7月27日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河北省减灾委员会。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兼任。

  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民航办、省地理信息局、省外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河北保监局、石家庄海关、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

  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应急和恢复重建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省商务厅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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